因为两年过去了,卖方离婚的争议无法产生结果,房子的价格在一个月后上涨。因此,王先生向法院上诉卖方,决定取消合同到法院,要求归还房子,赔偿损失60万元的房屋附加值部分。法院审理后,被告退回购买价格,并决定赔偿原告45万元人民币的附加值损失。
[法律依据]
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”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: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义务,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损害相当于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:“合同履行后获得的利润,但不超过合同违约造成的利润。承包商预测合同,“你应该期待或预测”。
[分析师意见]
按照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合同法”的有关规定,在此法律,赔偿违约,也就是那些谁不符合上述观察侧欠义务,采取了完全赔偿原则。由于被告朱先生和李先生违反合同,取消了与此案有关的房屋销售合同。两被告必须承担原告所遭受的损失,即他们必须支持房屋补偿的原始价值。
